近日,记者得悉韶关乳源县女子结婚19年,直到离婚时才知结婚证是假的,其丈夫阿明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。 据了解,1994年4月,阿明与阿慧在工厂打工时相识,两人感情逐渐升温并发展成恋爱关系,1995年两人开始同居。1997年两人在老家热热闹闹摆酒成婚。可惜好景不长,自2004年起,阿明与阿慧常因家庭琐事争吵,多年累积的情感也逐渐消磨,阿慧气愤到离家出走。 两人之间的关系就这样一直僵持不下。直到2015年12月,阿明前往乳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阿慧离婚,阿慧回想两人多年的感情,并不同意离婚。在庭审中,阿慧拿出了两人于1997年办理登记的结婚证,试图挽回这段感情。 让阿慧难以置信的是,阿明当庭反驳声称阿慧拿出的“结婚证”是假的,是当年自己托朋友帮忙代办的,两人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,所盖的印章也不合法。阿慧当场惊得目瞪口呆,经法庭调查,结婚证确属假证。 乳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与被告是1997年在老家摆酒结婚的,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时间条件,因此不属事实婚姻;两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也不属于法定婚姻。据此,乳源县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阿明的起诉。 法院审理认为,法律规定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:一是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(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、稳定的共同居住)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;二是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;三是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。 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不满足事实婚姻的时间条件,因此不构成事实婚姻。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,只承认法定婚姻,结婚时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。 此案因原、被告两人不构成事实婚姻,据此裁定驳回原告阿明的起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