梅州市平远县谢某和胡某在2010年1月登记结婚,后来两人感情破裂,于2013年4月起诉离婚。在清算财产的时候,胡某出具了谢某于2009年8月、2010年7月、2011年7月向其分别借款8000元、1万元、1万元的借条,称谢某借款用于个人事务,要求谢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3万余元。 法院审理后认定,后两笔婚后发生的借款因双方均未提供婚前财产约定,故认定该两笔借款的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,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