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离婚后的父母来说 抚养权和监护权有着说不出的疑惑 下面小编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及解答下这个疑惑吧!案例: 原告胡女士与被告袁先生协议离婚,婚生女由被告抚养。离婚后,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。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。加之女儿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,原告诉至本院,要求变更监护权,女儿随其生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。上述案件中胡女士存在“抚养权和监护权”的误区。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让女儿能由其抚养,其实想要变更的是孩子的抚养权,而不是监护权。 无独有偶,生活中,很多离婚的父母对于孩子的“监护权”和“抚养权”这两个概念及意义混淆了,甚至认为“监护权”就是“抚养权”,这种认识是错误的。下面就由广东婚姻律师来和大家聊聊这是怎么回事: